中國科學院上海技術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出國(境)協議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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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1-09-13
來源:上海技術物理研究所 作者:研究生部 時間:2006-12-27 15:07:47 點擊數:2114
中國科學院上海技術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出國(境)協議書
甲 方:中國科學院上海技術物理研究所
甲方法人代表: 。甲方委托代理人: 。
乙 方: 身份證號: ,聯系電話: ,
現 ?。骸 ?nbsp; 。
乙方保證人: 身份證號: ,聯系電話: ,
現 ?。骸 ?nbsp; 。與乙方屬 關系。
甲、乙雙方就乙方出國(境)事宜,經認真協商達成如下協議:
一、甲方根據乙方申請,同意乙方出國(境),期限自 年 月日起算為 年 月。
二、甲方根據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必要的出國(境)相關手續。
三、乙方在甲方批準出國(境)期限內,停發國內助學金等一切待遇。
四、乙方承諾按期回國(境)。如不按期回國(境),逾期超過一年者,乙方同意甲方按自動退學處理。同時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納3萬元人民幣作為違約補償金。
五、乙方在國(境)外期間,必須維護國家的尊嚴,遵守中國法律和出國(境)人員應遵守的有關規定,遵守《中國科學院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》,遵守所在國(境)的法規。
六、乙方出國(鏡)期滿回國后,應二周內向甲方報到。
七、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出國(境)的身份及派往的國(境)別。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延長出國(境)期限。
八、若乙方逾期不歸,乙方指定保證人同意承擔如下責任,并負有經濟賠償連帶責任。
1.替乙方向甲方交納違約補償金3萬元人民幣,以及按甲方規定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其他費用;
2.若乙方在甲方學習期間,有遺留借款、未清退器材物資等情況,由保證人負責歸還或賠償。
九、在三年內乙方若有多次因公出國(境),本協議約定條款仍有效,甲、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不再重復簽訂協議。
十、本協議一式三份。經甲、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簽章后生效。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十一、本協議未盡事宜,由甲、乙雙方協商解決。
甲方委托代理人(簽名) 乙 方(簽名)
甲方公章 乙方保證人(簽名)
年 月 日 年 月 日